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弘揚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振貴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春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