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5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王大鳴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郭彥佑間確認法律關係無效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計算式:75000+25000×12=37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