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5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王大鳴訴訟代理人 高詩敏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郭彥佑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送達反訴原告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0月24日送達反訴原告,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