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郭彥佑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被 告 王大鳴訴訟代理人 高詩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