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劉樹埤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被 告 林慶琳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查報臺灣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款餘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