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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劉樹埤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被 告 林慶琳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查報臺灣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款餘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