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 告 可米可貴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貴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被 告 洪銘澤
洪銘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承攬合約書第16條之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