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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 告 許惠芳被 告 練 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案,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等情,有支付命令聲請書、送達證書、民事異議狀在卷可按。

(二)故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 千7 百2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百元外,尚應補繳2 萬8 千2 百2 拾元。而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8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862 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前揭裁定書在卷可稽。

(三)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程式不備,經定期通知補正,屆期猶未補正,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