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王克仁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複代理人 林鈺桓
參 加 人 張旭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