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67號上 訴 人 李有寬即 原 告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謙間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