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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何展洋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郭金華兼訴訟代理人 郭燕惠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確定界址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零肆元【計算式:9,200 元(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3.12 平方公尺(過水權之土地面積)×10%×10=21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