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張繼勻
張繼元兼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宏被 告 張總鎮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1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陳報繼承協議書記載之「郵政儲金(00000-0 )新臺幣211,
332 元、士林區農會活儲3486新臺幣16,365元、士林區農會股票新臺幣500 元」於85年5 月11日之結餘為若干?並請提出存摺或郵局、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張錦樹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坐落臺北市○○區○○段4 小段435 、501 、502 地號土地自民國59年1 月起至85年12月之所有權異動資料。
㈢產權確認書所載臺北市○○區○○段1 小段321 地號土地於
78年登記為被告名下之前係登記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登記或異動資料到院。㈣陳明產權確認書所記載之臺北市○○區○○段4 小段549 地
號及359 地號土地,○○○區○○段○ ○段○○○ ○號土地及其上建號30099 號建物,○○○區○○段○ ○段○○○ ○號土地上建號40004 號建物,於被繼承人張錦樹77年死亡時,是否為登記張錦樹名下之遺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