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謝采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