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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號原 告 施銘志被 告 施善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尚欠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8 地號土地:

13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3平方公尺×1/4(權利範圍)=3,926,750元㈡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365,500元(課稅

現值)㈢綜上合計為4,292,250元

3,926,750元+365,500元=4,292,250元

裁判日期: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