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杜泰酉
樓杜亦璨游朝鈞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被 上訴 人 得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