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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董金華

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瑞英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