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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 周金條

李勤益李賢德張義忠蔡明志被 上訴 人 鄭麗珍

鄭麗姬吳鄭麗玉林鄭麗月鄭楊明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被 上訴 人 鄭繼勝

鄭天才陳鄭寶瑟鄭天豹鄭寶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