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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 陳蘇乙

黃蘇巧鄭蘇金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黃蘇滿原 告 蘇澄子

蘇莉莉被 告 詹金蒼

鄭秋亮

號4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複 代理人 袁恩律師被 告 蘇大祥

蘇明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計算式:10,189《《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總面積》×95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12《即原告5 人之應有部分=7,259,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