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熊芳信
張麗雲詹陳美藝被 告 陳怡魁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怡魁戶籍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