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寶來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福原 告 李欣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張錦春被 告 董建忠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複代理人 李翰洲訴訟代理人 楊景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通知證人陳景文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