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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黃建德即黃林淑貞之.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林志揚律師謝玉玲律師董雯眴律師原 告 黃立德即黃林淑貞之.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麗齡即黃林淑貞之.原 告 黃玲齡即黃林淑貞之.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吳碧峯原 告 黃瑞齡即黃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琪齡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黃瑞玲即黃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黃瑞齡即黃林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