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7號反訴原 告 侯殿祥
18號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反訴被 告 袁令傑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先位聲明(即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及備位聲明(即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及房屋於99年
3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訴訟標的價額僅計算其一,應依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價額計算,而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壹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計算式:152,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860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x631/10000《應有部分》=8,013,136 元),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即系爭房屋100 年度契稅繳款書所示標準現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