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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7號上 訴 人 袁令傑被 上訴 人 侯殿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即系爭房屋及土地之價額)、上訴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參照)、上訴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即租賃物即系爭房屋之價額),合計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