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和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輝被 告 張明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事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