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陳明發
陳盈芳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懷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陳良邦陳光星陳良銑陳忠慶陳天賜陳明德陳進雄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選任鑑定人鑑定之結果,按原告所主張之房份比例計算,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