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40號原 告 許文祥訴訟代理人 廖淑瑛被 告 許宗華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宗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子,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28日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贈與移轉登記予被告,贈與時附有條件即原告與其配偶與被告共同居住於所贈與之屋內,且被告應善盡扶養與照顧之義務。詎被告竟於100 年5 月10日夥同訴外人黃靖雯在上開住處毆打原告及配偶成傷,被告復對原告夫妻揚言「滾出去」等故意侵害。又被告於9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未約定返還期限,原告遭被告毆打後,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亦不置理。為此,基於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借款返還請求等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係其所購買,由其贈與被告,被告嗣對原告故意施加侵害行為,原告復曾借款予被告等情,為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院100 年度士簡調字第
361 號卷,以下簡稱調解卷第8 至15頁)、支票1 紙(調解卷第16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3 件(調解卷第18至20頁)、所有權狀5 張(調解卷第21至26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紙(調解卷第27頁)、驗傷診斷書1 份(調解卷第30頁)、本院100 年度家護字第220 號通常保護令1 件(本院卷第18頁)、資金證明書(本院卷第20頁)、服務費確認單(本院卷第21頁)等影本為證。經本院當庭核閱後,堪屬信實。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信為真。
五、按對於贈與人與其配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贈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的原告及其配偶施以毆打、辱罵等相當於刑法上傷害及公然侮辱之故意侵害行為,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撤銷對被告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的贈與,被告自須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又被告既積欠原告借款,且與原告間未約定返還系爭借款利息。是原告基於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借款返還請求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附表:
┌───────────────────────────────────────────┐│土地標示 100年度訴字第840號│├─────────────────────┬──┬──────┬──────┬────┤│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平方公尺)│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 ││ │ │市 區│ │ │ │ │ │ │ │├──┼───┼───┼───┼──┼───┼──┼──────┼──────┼────┤│ 1 │臺北市│北投區│溫 泉│ 二 │ 1-1 │ 建 │ 2,495 │ 115/20000 │許 宗 華│└──┴───┴───┴───┴──┴───┴──┴──────┴──────┴────┘┌───────────────────────────────────────────┐│建物標示 100年度訴字第840號│├──┬───┬─────┬────┬─────┬───────┬─────┬─────┤│編號│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面 積│建 物│ │ │├──┼───┼─────┼────┼─────┼───┼───┼─────┼─────┤│ 1 │ 21240│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第5 層│陽 台│ 1/2 │ 許 宗 華 │○ ○ ○區○○段二│投區溫泉│造(5 層)│ 75.82│ 7.66│ │ ││ │ │小段1-1 地│路82之3 │ │ │瞭望台│ │ ││ │ │號 │號5樓 │ │ │ 14.42│ │ │├──┴───┴─────┴────┴─────┴───┴───┴─────┴─────┤│共有部分:同小段21301建號**面積219.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5/10000 │├──┬───┬─────┬────┬─────┬────┬──┬─────┬─────┤│ 2 │ 21219│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地 下 層│ │118/60000 │ 許 宗 華 │○ ○ ○區○○段二│投區溫泉│造(5 層)│1,276.84│ │ │ ││ │ │小段1 地號│路68巷25│ │ │ │ │ ││ │ │ │號地下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