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0號原 告 許文祥訴訟代理人 廖淑瑛被 告 許宗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原判決理由中關於「二、…,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五、…,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撤銷對被告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的贈與,被告自須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又被告既積欠原告借款,且與原告間未約定返還系爭借款利息。是原告基於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借款返還請求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五、…,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撤銷對被告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的贈與,被告自須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又被告既積欠原告借款,且與原告間未約定返還系爭借款利息。是原告基於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借款返還請求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