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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吳有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萬得、張惠寧、張家寧間清償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算式:5283×3 =1584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