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6號原 告 高杏瑛訴訟代理人 周燕雲被 告 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梓慶被 告 熊旅揚
蕭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被 告 陳孟博上列當事人間閱覽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比佛利山莊住戶規約第55條在卷可稽。而被告之所在地在新北市萬里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