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 告 施國安
施德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被 告 施國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 號被告施國龍殺人未遂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施國龍涉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 年度偵字第236 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 號刑事訴訟進行中。因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對於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
1 款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夫繼承權情事,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兩造同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