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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家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 告 施國安

施德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被 告 施國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施國龍涉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對於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夫繼承權要件是否成立確有影響,經兩造同意由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本院有關前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是本件自應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