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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碧根即 原 告

戚陳美娥

號陳徐秀陳榮源陳泰宏

樓陳泰志陳愛珠陳愛真陳朝木陳張秀好

3樓陳建廷陳俞吟陳重榮

4樓陳俞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2 地號土地: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137(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2,808,500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5 地號土地: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x 893(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18,306,500元

(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59 地號土地:20,500(99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1,16

1 (平方公尺)x1(權利範圍)=23,800,500元

(四)合計:2,808,500+18,306,500+23,800,500=44,915,500元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