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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上 訴 人 陳瑞鈞被 上訴 人 陳渴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