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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謝忠誠被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零玖拾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計算式:(655 +606 +83×1/3 +273 ×1/3 )《平方公尺》《即所有權面積》×22,4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1379.67《平方公尺,小數點後第3 位以下以下4 捨5 入》×22,400《元/平方公尺》=30,904,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