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紀宏維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