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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仁輔

沈益輝李豐收游定欽吳王玉圓吳宗霖吳宏修吳黛欣視同上訴人 蔡美芳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萬元(算式:上訴人就新北市○○區○○段349 、350 地號土地設定之第1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00000000元+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0000000 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