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仁輔
沈益輝李豐收游定欽吳王玉圓吳宗霖吳宏修吳黛欣視同上訴人 蔡美芳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萬元,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2 月14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