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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周鏈鑫被 告 周麗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