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張義忠
周金條蔡明志李勤益李賢德蘇萬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 鄭繼勝
鄭天才鄭天豹鄭寶琴鄭陳寶瑟林鄭麗月吳鄭麗玉鄭麗姬鄭麗珍鄭楊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參 加 人 陳君安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參 加 人 張炳坤訴訟代理人 葉英嬌受告知人 黃金樹
黃燦玉黃阿發張麗寬張麗蘭張益楨張李菊鄒張麗卿張塗張麗虹王張麗子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字第三二0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2
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