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城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薛西全律師劉妍孝律師邱國逢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王寶輝律師上 1 人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瓊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瓊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