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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 李璧珠

莊濠嘉莊濱嘉被 上訴人 莊曹敏

莊中建莊中榮莊華蘭莊華英莊華梅莊華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328 元,上開裁定業於100 年12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