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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 告 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松田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張宸浩律師李偉誌律師被 告 戰文英

盧毓正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被 告 郭心惠即天母小小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