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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金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戴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佃租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