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陳泓伾 廖崋媜陳柏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被 告 賀亨 樓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複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