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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陳泓伾

廖崋媜陳柏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被 告 賀亨

樓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複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