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泓伾

廖崋媜陳柏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賀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叁元(第一、二、三項聲明各核定為壹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捌佰伍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叁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其中第一審部分,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其中第二審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共計應補繳肆拾捌萬貳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