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陳曉昱訴 訟 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複 代 理人 賴錫卿律師被 告 高士三
曹萬佳曹福堂曹明德上 一 人訴 訟 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被 告 曹根禎
曹程翔曹宏瑋郭家凰上 一 人訴 訟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秀蘭被 告 曹祖恩
53號7樓上 一 人法 定 代理人 曹根瑞兼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53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查明陳報:共有人之名稱為「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或「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