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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陳曉昱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複代理 人 賴錫卿律師被 告 莊子華被 告 高士三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被 告 陳游宴訴訟代理人 陳宗龍被 告 余靜娟訴訟代理人 王雅玲複代理人 許一鑫被 告 游靜訴訟代理人 周乞被 告 高國城訴訟代理人 游健暘被 告 游長被 告 游進傳被 告 廖文富即游鴻章之.訴訟代理人 楊聰富被 告 游明傳被 告 游明樹被 告 游明詮訴訟代理人 游阿燦上列當事人間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規定起訴請求變賣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依原告請求分割之臺北市○○區○○段4 小段404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 萬6,900 元,面積為549.1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0000 分之6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19 萬2,700 元(計算式:96,900《元/平方公尺》549.14《平方公尺》×600 /10000 《原告應有部分》=3,19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 元,原告起訴時自行向本院繳納48萬0,336 元,顯有溢繳裁判費44萬7,656 元之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變賣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