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蔡誠
1藍沛楓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水深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藍引等六人間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