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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史林春蓮即源財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源財興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查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破產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並按破產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聲請人應於7 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②有無應收款項,如有並製作附表。

③有無持有股票,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④有無不動產,如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債權額、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債務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