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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偉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琦訴訟代理人 許炎坤被 告 白芷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玖萬零肆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五之(三)之2、第三行關於「159,750 元(計算式:合約金額213,000 ×75% )」之記載,應更正為「173,250 元(計算式:合約金額231,000 ×75%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五之(三)之2、第五行關於「90,450元(計算式:159,750 元-69,3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3,950 元(計算式:173,250 元-69,3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用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