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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芷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用
裁判日期:2012-08-15